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工作, 調動廣大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助 力農業農村現代化、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強國建設,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以下簡稱“ 豐收獎 ”) 是農業 農村部授予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 榮譽 。 豐收獎包括下列獎項 :
(一)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
(二)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
(三)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成果獎設一、二、三等獎。貢獻獎和合作獎按豐收獎一等獎對待。豐收獎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設立由農業農村部部領導、相關司局單位負責同志和農業科技專家組成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 獎勵委員會 ”),其主要職責是 :
(一)擬訂豐收獎獎勵政策 ;
(二)指導和監督豐收獎評審工作 ;
( 三)審核豐收獎擬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 。
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和監督工作組。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豐收獎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設在農業農村部科 學技術司。監督工作組成員由有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組成 , 對豐 收獎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數量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獎勵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農業技術集成熟化與推廣應用活動中形成的成果,每次 獎勵不超過 400 項 ,其中一等獎約占 15% , 二 等獎約占 40% , 三等 獎約占 45% 。
第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獎勵長期在農業生產一線(含 境外)從事技術推廣 , 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 構人員、科研教學等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 工 作的科技人員 , 以及 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等組 織的技術人員 , 每次獎勵不超過 500 人 , 其中縣級及以下人員占 70% 以上 。
第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獎勵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聯合協作并在機制創新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農科教、產學研、相關組織等合作團隊,每次獎勵不超過 20 個 。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一)一等獎
1. 技術集成創新、熟化轉化、推廣應用能力很強 ;
2. 推廣范圍很廣、規模很大、普及應用率很高 ,連續推廣 3 年 以上 ;
3. 推廣方式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 ;
4. 推進產業發展、鄉村振興 ,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巨大 ,推動農業增效益、農民增收入、農村增活力作用很顯著。
(二)二等獎
1. 技術集成創新、熟化轉化、推廣應用能力強 ;
2. 推廣范圍廣、規模大、普及應用率高 ,連續推廣 3 年以上 ;
3. 推廣方式方法與機制有創新 ;
4. 推進產業發展、鄉村振興 ,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大 ,推動農業增效益、農民增收入、農村增活力作用顯著。
(三)三等獎
1. 技術集成創新、熟化轉化、推廣應用能力較強 ;
2. 推廣范圍較廣、規模較大、普及應用率較高 ,連續推廣 3 年 以上 ;
3. 推廣方式方法與機制有一定創新 ;
4. 推進產業發展、鄉村振興 ,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較大 ,推動農業增效益、農民增收入、農村增活力作用較顯著。
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一)為服務區域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 3 項以上(其中 ,近 3 年來不少于 1 項),形成技術規范 ,普及應用范圍廣 ;
(二)示范推廣重大集成技術 , 區域內具有獨特性和引領性 , 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
(三)在創新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新型農 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特色農業、加強農業生態 環境保護等方面業績突出 ;
( 四)在防災救災減災工 作中發揮重大作用 , 為保障糧食和重 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作出突出貢獻。
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一)連續多年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 作 , 取得顯著的經濟 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任務、長效的協同推廣機制 , 形成具有 重要價值的農業技術推廣模式 ;
(三)帶動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能力明顯提升 , 對促進區域產業 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近 3 年內大范圍推廣應用的成果 ;
(二)推廣活動中涉及的物化成果、生產規程等符合有關規 定 , 不會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
(三)具有推廣應用證明 ;
( 四)無重復報獎內容 ;
(五)成果無爭議 ;
(六)產權明晰 , 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一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熱愛祖國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遵紀守法 , 具有良好的 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
(二)精通業務 , 常年深入生產一線開展服務 , 無技術事故或 連帶責任 , 為服務區域農業增效益、農民增收入、農村增活力作出 突出貢獻 ;
(三)得到服務區域農民群眾的廣泛認可 ;
( 四)縣級及以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須從事農業技 術推廣 工 作累計 15 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編制身份從事農業技術推 廣 工 作時間),常年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 工 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 術推廣服務 ;
(五)地市級及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須從事農業 技術推廣 工 作累計 10 年以上 , 常年有 二 分之一以上的工 作時間在 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服務 ;
(六)科研教學等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 作的科技人員 , 農 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等組織 的技術人員 , 須從事農業技術推廣 工 作累計 5 年以上 , 常年有三分 之二的 工 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服務。
已經獲得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的人員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 一)兩個系統以上的單位在基層緊密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 廣活動 ;
(二)合作成果在推動綠色發展、產品品質提升、農業增效和 農民增收中發揮突出作用 ,得到當地政府和農民的認可 ;
(三)連續合作 3 年以上 。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第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主要完成人
(一)主要完成人最多 25 人 ;
(二)主要完成人必須參加成果實施周期一半以上 , 在技術集 成、示范推廣、咨詢指導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 , 須在 申報材料中具 體說明 ;
( 三)主要完成人中縣級及以下人員占比不得低于 70% ;
(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 僅從事協調組織、事務 管理或輔助服務的人員 , 不得作為主要完成人 。 填寫主要完成人 情況表 , 并由本人簽名 ,所在單位蓋章并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主要完成單位
(一)主要完成單位必須是在農業技術推廣工 作中作出突出 貢獻的單位 , 并且須具有法人資格 ;
(二)主要完成單位最多 8 個 。
第十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一)每個合作單位主要完成人不超過 10 人 , 主要完成人總數 不超過 30 人 ;
(二)主要合作單位不得少于 3 個 ;
(三)主要完成人按照實際貢獻大小排序 , 填寫主要完成人情 況表 , 并由本人簽名 ,所在單位蓋章并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凡獲得豐收獎個人榮譽證書的人員, 均為豐收獎 主要完成人 。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申報豐收獎。
一個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時作為豐收獎兩個及以上報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效益測算
第十七條 效益計算
(一)報獎項目經濟效益按獎勵工 作辦公室規定的經濟效益 計算辦法進行 ;
(二)社會效益測算包括成果推廣應用規模等 ;
(三)生態效益測算包括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科學 使用情況和殘留減少量、農業源污染綜合治理成效、產地環境改 善等 。
根據實施后效果,每 1—2 個評獎周期對效益評價指標進行評估調整。
第七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十八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廳(局、委)牽頭 , 會同農機、畜牧、獸醫、農墾 和漁業等部門成立豐收獎省級評審小組 , 負責本地區豐收獎的申 報、初評、推薦和異議處理等工 作 。 省級評審小組由農業推廣、行 政、科研、教學單位專家 7—9 人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 2 人 ,并兼顧有關行業專家)。 省級評審小組人員名單報獎勵 工 作辦 公室備案 。
農業農村部部屬有關單位申報的豐收獎由所在單位組織農業推廣、行政、科研、教學單位專家7—9 人進行初評 , 并經單位領導 班子集體研究后推薦上報。
第十九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組織豐收獎評審工作, 提出獎勵 種類及等級、獲獎人選等建議 ,報獎勵委員會審核 。 監督 工 作組對 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監督 , 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 況 。 獎勵委員會根據獎勵 工 作辦公室的建議和監督 工 作組的意 見 ,作出授獎決定。
第八章 推薦和評審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在每次推薦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明確推薦原則、重點和程序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覆蓋農業各領域的豐收獎評審專家庫,及時更新 。入庫專家應當熟悉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業務 ,具 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 抽取 ,其中來自農業科技企業的專家應占一定比例 。 入庫專家和 參與評審的專家名單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申報者有重大利害關系, 可能影響 評審公平、公正的 ,應當主動回避 。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簽署承諾書 , 不 得有利用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 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 不得對外透露參與評審情況。
第二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初評
(一)省級評審小組和農業農村部部屬有關單位根據下達的 推薦名額和要求 , 組織開展本地區(單位) 申報和初評 工 作 , 并對 初評結果進行公示 。 經公示無異議后將初評結果按名次排序報送 獎勵 工 作辦公室 。
(二)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報書 ;
2. 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
3. 工 作總結、技術總結 ;
4. 能有效體現成果水平和質量的材料 ;
5. 效益測算報告(含計算過程);
6. 相關證明材料 。
第二十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推薦
(一)省級評審小組和農業農村部部屬有關單位根據下達的 推薦名額 ,組織推薦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候選人、農業技術推廣合 作獎候選團隊 , 并對推薦結果進行公示 。 經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 結果按名次分別排序報送獎勵 工 作辦公室 。
(二)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須填寫申報書 , 按評審標準提 供相關證明材料 。
( 三)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報書 ;
2. 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
3. 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
4. 工 作總結 ;
5. 相關證明材料 。
第二十六條 評審
(一)形式審查 。 獎勵 工 作辦公室對初評項目和候選人、候選 團隊進行形式審查 ,對申報材料進行查重 。
(二) 網絡評審 。 評審專家在線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和 候選人、候選團隊進行評審。
( 三)會議評審 。 對通過網絡評審的項目和候選人、候選團 隊 ,評審專家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擬授予獎勵項目須獲得評 審專家 二 分之一以上票數 。
第二十七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將評審結果提交獎勵委員會審核。監督工作組將監督情況報告提交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審核評審結果后, 由獎勵 工 作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 。 待異議 處理完畢后 ,報分管部領導批準。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九章 異議處理和獲獎成果追蹤
第二十九條 豐收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間向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 同 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 單位提出異議的 , 應在異議材料上 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方式 ;個人提出異議的 , 需寫明 工 作單位和聯 系方式 , 簽署真實姓名 。 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獎勵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條 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 省級農業農村 廳(局、委)、農業農村部部屬有關單位等推薦單位協助調查本單 位推薦項目 , 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處理程序 :
(一)推薦單位責成被異議方書面回復有關異議內容 , 陳述理 由 , 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二)推薦單位根據異議雙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據調查核實 的情況 ,形成初步處理意見 , 并通知異議雙方 , 征求雙方意見 , 異議 雙方在處理意見書上簽字 。 推薦單位將初步處理意見、相關佐證 材料報獎勵 工 作辦公室 。
(三)獎勵工 作辦公室對推薦單位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進行 研究 ,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 ,報獎勵委員會審議。
( 四)異議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 20 個 工 作日內未處理完畢 的 ,取消候選項目 (人、團隊)本次獲獎資格;20 個 工 作日以后處理 完畢且無異議的 , 以后可繼續申報。
第三十一條 建立豐收獎后評估制度,每次評獎后 , 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促進豐收獎管理 工 作不斷完善。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申報者有弄虛作假、影響申報和評審公平、公正 等行為的,農業農村部給予通報批評 , 取消當次參評資格及后續 3 次申報資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檔案 , 要求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 予嚴肅處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影響豐收獎申請和評審公平、 公正活動的 ,農業農村部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 農業農村部取 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檔案 , 要求所在單位按照有關 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經核實后 , 由獎勵 工 作辦公室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 , 撤銷獎勵 , 取消后續 3 次申報 資格 。
第三十五條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 協助騙取豐收獎 的 , 由農業農村部給予通報批評 ; 情節嚴重的 , 暫停或者取消該單 位申報資格 , 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要求,在評審活動中濫 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0 年9 月14日原農業部印發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農科教發〔2010〕3 號) 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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